日前,中國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加強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規范環境監測行為,提升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培育和引導環境監測市場健康發展。
據悉,去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實現兩個“確?!?,即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編制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征求意見稿)》。
該《補充要求》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法律法規,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基礎上,針對環境監測領域的特殊性,在人員、場所、儀器設備、監測布點、采樣、現場監測、分析測試等影響監測數據質量的重要環節作出的補充要求。
該《補充要求》共23條,針對環境監測領域的特殊性,在人員、場所、儀器設備、監測布點、采樣、現場監測、分析測試等影響監測數據質量的重要環節作出了補充要求。其中,明確要求環境監測機構應正確配備包括現場監測和采樣、樣品的保存運輸和制備、實驗室分析及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需的儀器設備?,F場監測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面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對現場布點和同步監測采樣的要求。